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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企业如果不改变保安队伍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基本素质不高的现状,是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

发布日期:2016年5月29日 已浏览1609次

从保安服务企业的发展历史看,曾经吸纳了大量复转军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对于改善民生、增强社会凝聚力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保安业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对保安服务业的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有特殊性的保安企业,再不改变保安队伍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基本素质不高的现状,是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入职条件作了规定,第十七条是入职“负面清单”:即“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不得担任保安员,讲得非常清楚。问题在于第十六条,即“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是否值得讨论?一是这一条在实体上只规定了学历要求,没有提技能要求。按照现今国际潮流,操作型岗位技能是第一位的,学历是第二位的,没有技能的要求,保安员的准入门槛就无从谈起。二是申领保安员证在程序上的表述是模糊的,没有明示应该先取证后入职还是先入职后取证?目前大多企业的做法是先入职后取证,上岗与取得证件相隔较长的时间,为无证上岗留下了空档。

由此可见,保安员入职门槛过低,实际上就是没有门槛,提高保安队伍素质成无源之水、无木之本。建议是否由行业协会制定含有“具备高中学历”、“先培训取证后方可录用上岗”、“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和“实行专业证书津贴”等内容的入职补充条款,试点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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