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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值班时猝死,物业与保安公司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7年5月6日 已浏览1851次

年纪轻轻的保安胡某在当班期间猝死于值班的小区,悲痛欲绝的胡某之父却因儿子生前并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知该向谁主张权利。胡某所在的物业公司称,保安服务已由一家保安公司承包,物业不应担责;保安公司则称其从未招聘过胡某,与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称,已在2013年将小区保安服务全部承包于某保安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但物业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保安公司支付了保安费用,同时提交事发后公安局对小区其他保安的询问笔录,其他保安均陈述胡某系保安公司员工,胡某是他们的同事。2014年3月,胡某入职于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未和任何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胡某居住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宿舍内。4月13日,就在胡莱工作了仅仅一个多月时,在当班期间,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胡某的父亲十分悲痛,在为儿子办理完丧事之后,老胡欲找相关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这时他才发现,胡某已去世且未留有书面劳动合同,老胡不知道该向哪家单位主张权利。小区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双双否认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问,此案中物业与保安公司谁应担责?

本案中,胡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物业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称其已在2013年将小区保安服务全部承包于某保安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但物业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向保安公司支付了保安费用,同时提交事发后公安局对小区其他保安的询问笔录,其他保安均陈述系保安公司员工,胡某是他们的同事。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确实将小区保安服务全部承包给了某保安公司,胡某与该保安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此案中,可以认定胡某与该保安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其中一种情形就是: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胡某与保安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该保安公司应该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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